水泥回转窑

环向焊缝

水泥回转窑筒体焊接后的长度公差为其长度的0.005%,轮带间距公差为其间距的0.025%。厂内组装身体中心线的直线度公差,大齿圈和轮带得为4MM,其余部位为5mm。长度公差为该段节长度的0.025%。
段节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标准GB/T5117中的规定,其质量应保证焊缝的机械性能不低于母材的机械性能。


筒体上的孔应与焊缝错开,其边缘距离焊缝不小于七十五MM,所有孔的位置度公差为2.5MM。
焊接前一应对筒体的坡口形式,尺寸进行检查,且坡口处不允许有裂纹,夹渣和分层等影响质量的缺陷。
焊缝应饱满,最低应不低于母材表面,最高应不高出3MM,扬料板处焊缝应磨平。焊缝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.5MM,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00MM,每条焊缝咬边总长度不应超过该条焊缝长度的10%。
筒体疃缝探伤检查:当采用射线探伤时,应不低于GB/T3323-1987中的III级:当采用超声波探伤时,应不低于GB/T11345-1989中的II级。

大齿轮

材料应不低于JC/T401.2-1996中有关ZG310-570的规定。铸件应进行正火处理,加工后齿顶圆表面硬度应不低于170HB。大齿轮制造精度按GB/T100095-2001中的标准执行。大齿轮基准端面的全跳动和齿顶圆的圆跳动公差按GB/t1184-1996级规定。

小齿轮

齿轮材料应不低于GB/T699-1999中有关45钢的规定,调质处理后齿顶圆表面硬度应不低于220HB。小齿轮的齿顶圆表面硬度应高于大齿圆表面硬度,其差值应不低于20HB。小齿轮的制造精度按GB/t10095-2001k的标准执行。

托轮

材料如果为铸件,应不低于JC/t4.1.2-1996中有关ZG340-640的规定。铸件应进行正火处理,加工后托轮外圆表面硬度不低于190HB,如果为锻件,材料应不低于BG/T699-1999中有关55号锻钢的规定,锻件应进行正火处理,加工后托轮外圆表面硬度应不低于190HB。托轮外圆表面的硬度应高于轮带外圆表面的硬度,其差值应不低于20HB。托轮外圆与轴孔的圆柱面的同轴度公差应按BG/T1184-1996中的9级规定。
加工后托轮缘厚度的偏差不应超过设计尺寸的百分之五。

挡轮

材料如果为铸件,应不低于JC/T401中有关ZG340的相关规定,铸件应进行正火处理,加工后圆锥工作表面硬度不应低于190HB。如果为锻件,材料应不低于GB/T699-1999中有关五五号锻钢的规定,锻件应进行正火处理。加工后圆锥工作表面硬度应不低于190HB,挡轮圆锥工作面与轴承配合圆柱面的同轴度公关工应按GB/t 1184-1996中的九级规定,加工后挡轮内外圆轮缘厚度偏差不应超过设计尺寸的百分五。

轮带

材料应不低于JC/T401.2-1966中有关规定。铸件应进行正火处理,加工后轮带外圆工作表面硬度应不低于170HB。轮带内外圆柱面的同轴度公差应按GB/T1184-1996中九级相关规定。加工后,箱形结构轮带的内外轮缘厚度偏差不得小于设计尺寸的避%或大于设计尺寸的10%。

托轮轴

材料应不低于GB/T699中有关于四十五号锻钢的规定,调质处理后的硬度为200HB~240HB。
托轮的轴的制造同轴度公差按相关文件八级规定执行。

铸钢件缺陷处理规定

铸钢件的处理应符合JC/T401中的有关规定。
对大齿轮,轮带托轮,挡轮等重要铸钢件的缺陷处理,尚应符合以下规定:
粗加工后轮带,托轮,挡轮外圆表面和大齿轮轮缘上的缺陷,当不超过下述情况时允许焊补;切凿宽度不超过工作宽度的10%;切凿深度不超过壁厚的25%;切凿面积总和应不超过各该表面总面积的2%,但连同毛坯件的切凿面积在内总和应不超过各该表面总面积的4%焊补前应进行预热,焊补后进行热处理,焊补处硬度应低于母材硬度,其中心部位的硬度与母材硬度的差值应不大于10%;精加工后的工作表面不允许进行焊补。

装配要求

所有零件必须经检查合格,外购件,外协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厂内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。简体组装一般应在制造厂进行,但需要分段出厂的段节,制造厂应作好对接标记。

安装要求

简体组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,轮带端面圆跳动不应大于2MM,径向圆跳动不应大于1MM,大齿轮端面圆跳动不应大于1MM,径向圆跳动不应大于1.5MM,大齿轮与想念轮带间距极限偏差不大于2MM,大齿轮和小齿轮的轴向相对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MM,大齿轮和小齿轮轴同轴度公差按GB/T1184-1996中的九级规定。大小齿轮的齿顶间隙在冷态时应在0.25M加上2MM~3MM范围内。大小齿轮的齿面接触斑点沿齿高于不少于40%,沿齿长不小于百分之五十。托轮中心线应平等于筒体中心线倾斜安装,平行度公差在每米长度内为0.1MM,同一组托轮轴承座的中心高应相等,允差不应超过0.1MM。

涂漆防锈要求:产品的举报漆防锈按照JC/T402执行,未涂防锈油或防锈的产品不准出厂。

试验方法

焊缝射线探伤的试验方法,焊缝射线探伤的试验方法按GB/T3323-1987进行。
空载试运转要求,电动机带动减速器连续转四个小时,电动机带动整个机组连续运转八小时,各润滑部分温升及电机温升不能超过三十度,挡轮托轮传动装置应正常运转,无异常冲击和噪音,轮带与托轮接触宽度应不小于其工作宽度的七十五百分之,筒体两端及大齿轮罩应不少于其工作宽度的71%。

检验规则

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,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,新产品试定型鉴定时,正式生产后如结构,材料,工艺等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,正常秤时,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,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,出厂检验结果,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,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主要零部件应逐件检验,筒子体焊接都必须进行探伤检验,检验长度不应小于该条焊缝长度的百分数为:当采用超声波探伤检验时为25%,当采用射线探伤检验时为15%,焊缝交叉处均必须检验,对用超声波探伤检验发现的焊缝可疑处,应采用射线探伤检验进一步评定,焊缝探伤检验不合格时,对该条焊缝可疑处,应采用射线探伤检验进一步评定,焊缝探伤检验不合格时,对该条焊缝应加倍长度检验,若再不合格时,应100%检验,对不允许的缺陷应清除干净后进行补焊,并对该部位采用原探伤方法重新检查,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,超过两次时,应经施焊修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,且返修部位和次数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说明。

标志,包装,运输,贮存

烘干机应在适当且明显的位置固定其产品标牌,其型号并标明下列内容,制造产地型号,产品主要技术参数,产品出厂编号和出厂日期,产品标准号和商标。产品包装应符合标准并适应陆地水路运输要求。贮存产品的场所,应具备防锈,防腐蚀和防操作的设施,产品零,部件的旋转,须防挤压,变形和本身重力变形,贮存期时间长的产品应定期检查维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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